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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执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李爱丽与付志国,巴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丽,付志国,巴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执字第2813号申请执行人李爱丽,女,汉族,1981年3月17日出生,乌鲁木齐市新路通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嘉和园小区。被执行人付志国,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新疆中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巴蕾,女,蒙古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6)新0104民初6662民事调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巴蕾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888号乌鲁木齐经开万达广场2栋7层1单元701号(预售证明号:乌房经济技术开发区预字第409891号)房产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