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同功与被执行人大连食品集团进出口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功,大连食品集团进出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王同功。被执行人大连食品集团进出口公司。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毕 胜执行员 姚 楠执行员 丁孝飞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