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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芝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4140号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崇文路口九鼎3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孙慧贞,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培培,女,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系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宝丰县。被告王芝芳,女,汉族,1958年10月18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芝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顾世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