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瓮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896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法定代表人贺太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太洪,系该公司副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波,男,1976年9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调解:“一、被告周波欠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周波自愿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三万元,以后每月28日前偿还原告一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二、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被告周波自愿承担,与前述款项第一期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周波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周波位于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文锋北路*幢12-2号房屋予以本案保全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周波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周波差欠申请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九万元,被执行人周波自愿限于2017年1月25日前履行三万元,余款六万元限于2017年4月25日前履行完毕;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全部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法院暂不予处理查封的房产,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瓮执字第8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田筱锋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典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