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临沭县人民法院与杜堂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人民法院,杜堂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沭县沭河大街***号。被执行人:杜堂伟,居民。本院在执行临沭县人民法院与杜堂伟罚金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沭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社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