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沭阳绿叶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仲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绿叶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仲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2018号原告:沭阳绿叶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豪园小区28号楼配套用房01夹层。法定代表人:张西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生,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翠,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林,居民。原告沭阳绿叶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仲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沭阳绿叶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沭阳绿叶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沭阳绿叶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化乾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