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02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刑初340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家住福建省平和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6]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向一陌生男子(另案处理)购进“植物伟哥”、“天天硬”、“天下第一棒”、“美国黄金玛卡”、“Vigour”、“一片大好”等药物(经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以上药品为假药),后在其经营的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某计生用品店内进行销售。2015年11月20日,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店内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涉嫌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张某某继续在其店内销售“天天硬”等假药,2015年11月26日,再次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查获。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向一陌生男子(另案处理)购进“植物伟哥”、“天天硬”、“天下第一棒”、“美国黄金玛卡”、“Vigour”、“一片大好”等药物(经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以上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在其经营的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某计生用品店内进行销售。2015年11月20日,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店内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涉嫌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张某某继续在其店内销售“天天硬”等假药,2015年11月26日,再次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查获。被告人张某某销售上述部分药品得款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其在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某计生用品店内以160元的价格向一陌生男子购进“植物伟哥”、“天天硬”、“天下第一棒”、“美国黄金玛卡”、“Vigour”、“一片大好”等药物,后销售了少部分,销售金额约100元。2、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判定函两份,证实张某某销售的“植物伟哥”、“美国黄金玛卡”、“天天硬”、“天下第一棒”、“Vigour”、“一片大好”等药品应按假药论处。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查询截图,证实未查询到“天天硬”的生产厂家及批准文号等信息。4、户籍证明等材料,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被抓获归案。6、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扣押“植物伟哥”、“美国黄金玛卡”、“天天硬”、“天下第一棒”、“Vigour”、“一片大好”等药品。7、现场、扣押物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扣押物的基本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三、扣押的“植物伟哥”、“美国黄金玛卡”、“天天硬”、“天下第一棒”、“Vigour”、“一片大好”等药品予以没收。四、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追缴。(违法所得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廷琼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陈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第十二条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第十五条本解释所称“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