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30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段再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再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30刑初9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再和,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通检刑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再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荣国、书记员石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再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段再和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镇五一村桥头口路段与湘N9X**号小型面包车发生刮擦。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发现段再和有饮酒驾驶嫌疑,随后民警将其带到通道侗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送检鉴定,段再和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2.94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段再和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再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物证笔录及照片、酒精测试结果、疾病诊断书、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指认车辆照片、身份证及车辆查询信息、违法犯罪及盗抢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杨某1、杨某2的证言;被告人段再和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再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段再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段再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再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英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攀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