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6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刘糠与朱胜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糠,朱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刘糠,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朱胜祥,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糠与被执行人朱胜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朱胜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朱胜祥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胜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少华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XX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