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执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陈兴明与程东升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明,程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3256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明,女,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程东升,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涪法民初字第070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程东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东升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东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执32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明辉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代理审判员 赵伯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杰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