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执字第7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行与孙永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行,孙永安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行。住所地:阿勒泰市金山路1区83栋。组织机构代码71556XXXX。

法定代表人:肖功亮,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亮,男,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拥军,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永安,男,汉族,1980年5月30日出生,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永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永安自动履行了13000元,后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孙永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孙永安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人告知查询结果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3)阿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马     力

审判员 :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

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刘   凯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