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诉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905号原告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关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平金科,男。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职务总经理。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杨家堡小区拥平路1号。负责人沈忠国,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99元,减半收取25749.5元,由原告长治市诚进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孟淑珍审 判 员 悦珂珂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