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辖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韩孟修、陈敬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韩孟修,陈敬房,田海直,鸡泽县宗易纺织有限公司,河北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鸡泽县XX棉纺有限公司,张月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21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大街87号亚太大厦。负责人:吴晓云,该行行长。被告:韩孟修,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现住鸡泽县。被告:陈敬房,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告:田海直,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告:鸡泽县宗易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城西环路(滨河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韩孟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新兴工业区(县城东1公里永河路北)。法定代表人:陈敬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鸡泽县XX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中风正村南。法定代表人:田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月令,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现住鸡泽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韩孟修、陈敬房、田海直、鸡泽县宗易纺织有限公司、河北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鸡泽县XX棉纺有限公司、张月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而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针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