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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3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士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士龙,李兴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95-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向阳北路229号。被执行人:丁士龙,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兴星(与丁士龙系夫妻关系),女,1985年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以本院(2015)东执字第003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士龙、李兴星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新大陆小区17号商住楼603室(房地产权证:阜字第20130238**号、20130238**号)房产,并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丁士龙、李兴星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新大陆小区17号商住楼603室(房地产权证:阜字第20130238**号、20130238**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周海滨审判员  张 娜书记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