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4行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方宝生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宝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2641号原告方宝生,男,1964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莲,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高洁馨,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李颜,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宝生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其作出的公房承租权变更《告知书》违法一案中,原告方宝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方宝生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方宝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程 娜审 判 员 霍振宇审 判 员 张立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秦 爽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