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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5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盱眙县金年华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盱眙县金年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5494号原告: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沈阳北路6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333152966。法定代表人:李力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猛,该公司员工。被告:盱眙县金年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镇南路。法定代表人:陈学宁,总经理。原告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县金年华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审理。原告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