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终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牡丹江恒丰纸业与王明友名誉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永江,王明友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民终1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徐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鄂恒志,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永江,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代理人鄂恒志,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友,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上诉人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永江因与被上诉人王明友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永江的委托代理人鄂恒志、被上诉人王明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永江上诉请求: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高永江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及赔偿上诉人恒丰集团公司损失9万元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全部认定了所主张的事实。被上诉人擅自在天涯社区网站发表侵权文章,公开贬损上诉人高永江的名誉和隐私权,侮辱其人格,导致周围群众误认为高永江利用职务之便打击被上诉人,由此给高永江日常工作、生活带来极大压力,必然给高永江的精神带来一定损害。而法院以没有达到严重程度为由,不支持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错误的。二、原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损失的书面证据,对上诉人恒丰集团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法院认定恒丰集团公司名誉权受损,但恒丰集团因名誉受损而造成损失以及被上诉人因此获得动迁利益均无法确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自由在9万元之内保护恒丰集团公司的损失。被上诉人发表大量极端侮辱、贬损、诽谤恒丰集团公司文章,对恒丰集团公司及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披露,必然给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声誉带来影响。上诉人可主张损失最高50万元,但只求赔偿9万元是合理的。法院只判决赔礼道歉,放纵违法行为。王明友辩称,上诉人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把我房子拆了,处理的不合理,我才写的微博,我只是用词不当。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永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二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在网站上刊登的全部侵权文章;二、在全国范围内以公开的方式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恒丰集团精神损害赔偿金9万元、赔偿高永江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被告赔偿原告恒丰集团精神损害赔偿金9万元,变更为因此遭受的损失9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原在恒丰集团一号楼有一户商服用房和一户未办理房照的房屋,被征收动迁。2012年11月29日,被告王明友与牡丹江市工信委房屋征收实施中心签订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验收协议及产权调换房屋认定单,被告自愿选定御花园小区9号楼M8号房间,建筑面积67.20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后被告要求原地安置并给予相应的房屋差价补偿款,向牡丹江市牡丹江市工信委信访,工信委作出牡工信访复字(2012)13号,关于恒丰一号楼王明友等6户被征收人反映房屋动迁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王明友又上访,2014年6月5日工信委房屋征收实施中心作出(2014)003号信访函,对房屋拆迁安置,一种是选择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调换,可以任意选择一种方式安置。2013年9月18日,被告在天涯社区论坛网站具体链接网址为(http:bbs.tianya.cn/post-free-3668750-1.shtml)。发表题为《牡丹江市的社会老大是恒丰集团老总》的署名文章一篇。2014年9月16日被告在天涯社区论坛发表的题目为《征用强制拆迁强奸民意强行安置强买强卖被征收人王明友未按规定安置的事实》。2015年3月10日被告在天涯社区论坛网站(具体链接网址为http://blog.tianya.cn/post-4812912-82143593-1.shtml)发表题为《门市房被非法强迁、倒搭二十万的问题》的文章。2015年10月20日,被告在天涯社区论坛发表的题目为《商服房动迁与安置》。2016年1月5日被告在天涯社区论坛网站具体链接网址为(http:bbs.tianya.cn/post-free-5354231-1.shtml)发表题为《揭秘牡丹江市官商勾结骗取百姓家》的文章。被告在天涯社区论坛网站上发表文章内容,包含有《牡丹江市的社会老大是恒丰集团的老总》一文中体现:“(1)恒丰集团是当地的黑老大,就连市政府拿他也没辙。(2)什么叫做能呼风唤雨,这就是恒丰集团的老总厉害。(3)恒丰集团的老总又有社会关系,所以就是当今的名人及混进革命队伍的败类,欺压百姓骗取我们的门市房及百姓家园。(4)这就是牡丹江的黑社会老大。”点击率达6590次。在《征用强制拆迁、强奸民意、强行安置、强买强卖被征收人王明友未按规定安置的事实》一文中体现:“工信委与恒丰集团暗箱操作、强买强卖、强行霸占、强奸民意、未争先占、未批先建、严重违背牡丹江市政府文件。在《门市房被非法强迁,倒搭二十万的问题》一文中体现:“工信委联合恒丰集团大搞开发建设工程、强买强卖、非法侵占百姓门市房及家园、乱盖公章、不知道开发商恒丰集团给予工信委什么样的好处等。”在《商品房动迁与安置》一文中体现:“工信委与恒丰集团暗箱操作、不公正、不公开、不透明、违法违纪的问题、骗取王明友的商服房。”在《揭秘牡丹江市官商勾结骗取百姓家园》一文中体现:(1)“高永江为恒丰纸业集团及恒丰建设集团开发公司主管。(2)官商勾结、非法强迁的事实。原审认为,原告恒丰集团、高永江是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当其民事权利和名誉受到侵害,有权利提起诉讼。所以,恒丰集团、高永江的诉讼主体适格。本案中,被告王明友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事宜与原告恒丰集团、高永江产生争执,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被告王明友在互联网天涯社区论坛上发布的《牡丹江市的社会老大是恒丰集团的老总》、《门市房被非法强迁,倒搭二十万的问题》、《揭秘牡丹江市官商勾结骗取百姓家园》等帖子明显具有侮辱和诽谤原告恒丰集团的内容,且侵权帖子长期存在互联网上,应该足以判定帖子对恒丰集团构成侵权,致使原告的名誉遭受一定影响。被告王明友应停止侵害二原告名誉的行为,删除在网站上刊登的全部侵权文章。故对原告恒丰集团及高永江要求被告王明友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恒丰集团要求被告王明友赔偿损失9万元及赔偿高永江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的请求,因原告恒丰集团没有向法庭提供恒丰集团名誉急剧下降,影响企业在全国市场战略目标的实现,造成企业受损失的书面证据,对原告恒丰集团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明友所发布的文章中,虽然提及高永江的名字,但不致于使高永江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高永江要求被告王明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七)赔偿损失;(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明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本人在互联网天涯社区论坛上发表的关于《牡丹江市的社会老大是恒丰集团的老总》、《门市房被非法强迁,倒搭二十万的问题》、《揭秘牡丹江市官商勾结骗取百姓家园》等内容的文章全部予以删除;二、被告王明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互联网天涯社区论坛上发表向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明友的赔礼道歉信;三、驳回原告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永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被告王明友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三组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开庭进行了证据质证。证据一、项目合作意向性协议及解除通知函各1份,证明:上诉人在省外进行战略目标推广,与案外人珲春振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自透水松纸项目的开发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合作过程中,在互联网上发现被上诉人刊登的侮辱、刻意损害公司信用的文章,致使案外人对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其5万元损失。被上诉人质证认为,此证据系伪造,一审时不交。经查,上诉人所证明的5万元损失,现尚未实际发生。证据二、共建文明小区协议书、通知函各1份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三张,证明:上诉人为树造企业形象,根据市政府要求与案外人牡丹江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共建文明社区协议。并为社区投入清洁车辆、音响、办公设备等物品。因被上诉人侵权,案外人提出终止合同,导致企业前期投入无果。被上诉人质证提出,与本案无关,一审并提交。证据三、恒丰纸业股价波动截图。证明被上诉人侵权期间,上诉人股价波动下滑,造成损失。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股票走势图与其发表的文章达不到直接资金下滑程度。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为,证据一所证明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与本案请求缺乏关联性。证据二所证明的内容系为企业形象支付的财产内容,不构成上诉人实际损失内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三,不能确定损失与被上诉人行为的因果关系。故对三组证据均不予采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相关事实。故本院确认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审中提交三组证据均不能证实其因受被上诉人侵犯其名誉权而受到实际损失。其提出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自由在9万元之内保护恒丰集团公司的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高永江被上诉人擅自在天涯社区网站发表侵权文章,公开贬损上诉人高永江的名誉和隐私权,侮辱其人格,导致周围群众误认为高永江利用职务之便打击被上诉人,由此给日常工作、生活带来极大压力,必然给精神带来一定损害的主张,请求法院支持其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以没有达到严重程度,不支持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永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元、高永江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原金宝审判员 姜云虎审判员 李先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