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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曲永刚与莱州市夏邱镇刁哥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永刚,莱州市夏邱镇刁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277号原告:曲永刚,男,194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莱州市,现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夏邱镇刁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夏邱镇刁哥村。负责人:马典忠,村支部书记。原告曲永刚与被告莱州市夏邱镇刁哥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永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莱州市夏邱镇刁哥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原位于莱州市夏邱镇刁哥村村南的口粮地1亩;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是刁哥村村民,2006年起入住刁哥村敬老院。2009年被告将我原位于村南的1亩口粮地收回,但我不同意。我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规定仍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因被告将我承包地收回,造成了我经济损失2000元。我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并将诉讼请求明确如下:要求被告按承包费每亩4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其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复印件一份(原件存于被告处),证明原告已入住敬老院,自愿将房屋三间交于被告处理。原告提交由其书写、本村村民曲方阔、马夕玖捺印的证明信复印件一份(原件丢失),证明原告于2009年之前在本村有口粮地。原告提交《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一份,证明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原告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仍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莱州市夏邱镇刁哥村村支部委员林同刚进行调查。林同刚称,原告在本村原有承包地0.6亩,后村委安排原告及其他十四、五名孤寡老人入住敬老院。因原告等人岁数较大,经村委研究决定,将入住敬老院人员的土地全部予以收回,当时原告没有反对,并与其他人一并将各自的房屋及土地交回村委。2009年、2010年前后,村委决定将本村现有土地按每人1亩的标准进行重新发包,在原有土地的基础上没有多分土地的村民按每亩400元予以补偿。因原告等人已入住敬老院,并已自愿将土地交回村委,故未将原告等人列入分地名单。原告承认其原有土地0.6亩,另有应分0.3亩地由村委于2009年发包给他人,村委按每亩400元补偿给原告120元;2010年左右,村委对土地进行重新集中发包。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确已入住敬老院,并已将其房屋三间交于被告处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协议复印件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明信复印件,不能证明原告原实有土地1亩,且该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实,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曲永刚系莱州市夏邱镇刁哥村村民,在本村承包土地0.6亩。2006年,原告与本村其他孤寡老人经被告莱州市夏邱镇刁哥村村民委员会安排入住敬老院。2009年,被告决定将入住敬老院人员的承包地予以收回,原告等人将原有承包地交回村委。2012年,原告将其房屋三间交于被告处理。本院认为,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本案中,原告于2006年起即入住敬老院,2009年将其原有承包地交回被告,2012年又将其房屋三间交于被告处理,原告虽称不同意被告收回承包地,但其行为是对交回土地这一事实的认可,故原告不得再要求被告返还其承包地,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于2010年对本村土地重新进行集中发包,本案原告再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于法无据,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曲永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 睿人民陪审员  韩明君人民陪审员  黄生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