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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1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兴刚、黄金武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刚,黄金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1刑初204号公诉机关靖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兴刚,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甘肃省靖远县人,住靖远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被告人黄金武,男,199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甘肃省靖远县人,住靖远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靖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兴刚、黄金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勤、被告人王兴刚、黄金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兴刚、黄金武二人为牟利,多次向刘某、詹某、常某等人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数小包,其中给刘某贩卖两次,给詹某贩卖三次,给常某贩卖两次。2016年4月23日,王兴刚与兰州的张某通过微信互相加为好友,当天王兴刚在靖远通过微信给张某转账2100元,张某以每克300元给王兴刚贩卖了7克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当天19时许,张某将7克毒品冰毒装在一个纸盒子里让出租车司机从兰州带到了靖远县“福来客”超市门前交给了王兴刚。王兴刚收到后将冰毒分装成小包,给赵某、宋海海各贩卖了一小包,自己装了几包,剩余的让黄金武藏在了其租住在靖远县人民医院附近的一个房子里。2016年4月24日,王兴刚、黄金武、赵某在靖远县长兴宾馆被靖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王兴刚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物三小包,吸毒工具2套,从黄金武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物两小包,从赵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物一小包;从黄金武租住房内查获疑似毒品物二十二小包,吸毒工具烟锅两个、烟嘴一个、吸管四个。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兴刚身上扣押的1号检材净重0.55克,从黄金武身上扣押的2号检材净重0.31克,从黄金武租住房内扣押的3号检材净重3.83克,从赵某身上扣押的4号检材净重0.07克,从四份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明,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王兴刚配合靖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具有立功表现。2016年4月26日,因该案被告人黄金武被作出行政处罚,予以行政拘留15日。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兴刚、黄金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张某、刘某、常某、赵某、詹某、金某、郭某1、宋某、郭某2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公(司)鉴(理化)字[2016]13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涉案财物存放移交凭证、办案说明、关于王兴刚配合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王兴刚、黄金武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刚、黄金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兴刚、黄金武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兴刚对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意见,自愿认罪,但辩称其中几次其没有收取钱财,因对方曾给其帮忙而予以赠送。对此认为因他人帮忙而予以赠送毒品的行为也属于一种利益交换,亦构成了贩卖行为,故对被告人王兴刚的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兴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金武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兴刚、黄金武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兴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当即缴纳。)被告人黄金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的刑期还应包括行政处罚被羁押的时间。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当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东玉代理审判员  马晓云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淑淋附:法律释明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