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7行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麦兴姣诉海南省人民政府、儋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暨行政复议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兴姣,海南省人民政府,儋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97行初207号原告麦兴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达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赐贵,省长。委托代理人林海,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耕,市长。委托代理人王潇潇,儋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兴姣诉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暨行政复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向原告作出了《关于原告郑五侬等105个人申请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答复函》,鉴于此情况,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兴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麦兴姣负担。审判长 符 波审判员 黄海浪审判员 张成信审判员 曹荣刚审判员 李雪刚审判员 文魁兴审判员 张德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买歌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