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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3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187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2015)金武商特字第0003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603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财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3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六一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