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5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唐某与屈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屈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5868号原告唐某,男被告屈某某,男被告白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唐某屈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