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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刑初5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相某芳开设赌场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素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刑初502-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相素芳,女,汉族,1969年4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8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以(2016)皖1621刑初502号刑事裁定,对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相素芳开设赌场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因被告人相素芳已归案,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赵修珠审 判 员  李春杰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