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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刘国辉诉王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辉,王林,陈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072号原告:刘国辉,住德惠市。。被告:王林,住德惠市。被告陈贺,住德惠市。原告刘国辉与被告王林、陈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刘国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40000元及违约金(逾期每年按总金额的20%计算)。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日二被告因包工程急需用款,在原告处借款140000元,约定此借款于2013年12月14日还清,并约定逾期每年按总金额的20%付给违约金,同时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二被告拒付。原告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存在,且有欠条为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二被告送达地址无法给被告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68元,返还原告112元,返还原告28元,由原告负担8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淑波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