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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晓龙1与岳懋良、田悦、胡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龙,岳懋良,田悦,胡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027号原告韩晓龙。委托代理人杨学荣。被告岳懋良。被告田悦。被告胡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龙与被告岳懋良、田悦、胡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晓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韩晓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韩晓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官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