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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承云与陈有杰督促支付令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承云,陈有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6)青0222民督9号申请人李承云,男,生于1970年7月21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川口镇史纳村。被申请人陈有杰,男,生于1969年6月29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川口镇史纳村三社。申请人李承云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陈有杰于2015年9月4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申请人陈有杰欠申请人租赁费36万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租赁费36万元。本案支付令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有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李承云租赁费36万元。本案受理费2233元,由被申请人陈有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鄂秀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马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