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小霞与赵爱兵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武山县。被执行人赵某,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4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在临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什字分理处账号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