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建涛、王全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建涛,王全有,吕卫峰,王奎军,陈军强,薛艳艳,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668号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152761344。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新华,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卢满堂,该社职工。被告彭建涛,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王全有,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吕卫峰,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王奎军,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陈军强,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薛艳艳,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盆尧镇张老庄村南,组织机构代码:07267736-0。法定代表人吕卫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建涛、王全有、吕卫峰、王奎军、陈军强、薛艳艳、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建涛、王全有、吕卫峰、王奎军、陈军强、薛艳艳、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彭建涛、王全有、吕卫峰、王奎军、陈军强、薛艳艳、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