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7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施卫标与王永现、褚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卫标,王永现,褚一,浙江通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7116号原告:施卫标,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章仙正,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现,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褚一,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浙江通博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3000065480,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新秀路。法定代表人:王永现。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卫标为与被告王永现、褚一、浙江通博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卫标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卫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施卫标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