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付雪萍与白银百陆电冶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雪萍,白银百陆电冶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2244号原告:付雪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琴,系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禄,系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百陆电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西区建材新村1号。法定代表人:高保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付雪萍诉被告白银百陆电冶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15)白民二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原告付雪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付雪萍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雪萍撤回起诉,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付雪萍负担。审 判 长 张守涛代理审判员 缪成彩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晓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