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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振新与毛顺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新,毛顺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125号原告:郑振新,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农民,住江山市。被告:毛顺月,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农民,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苏华,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兆祥,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郑振新与被告毛顺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郑振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振新负担。审判员  管玉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敏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