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住所地团风县得胜大道7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6682-0。被执行人方桂林。被执行人姚桃花。被执行人史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方桂林、姚桃花、史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桂林、姚桃花、史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秋元
审判员 董华东
审判员 易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