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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雍玲雍某与徐学智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玲雍某,徐学智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17号原告雍玲雍某,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县。被告徐学智徐某,男,194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雍玲雍某与被告徐学智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雍玲雍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雍玲雍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玲雍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雍玲雍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尼 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