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1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夏化传与陈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化传,陈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1754号原告:夏化传,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才,郎溪县建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娟,郎溪县建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涛,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现住郎溪县。原告夏化传与被告陈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化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在郎溪县书香丽景建筑工地承建工程。2016年5月,因被告所做的混凝土工程有瑕疵,叫原告带人为其修补。当时约定人均工资为每天260元。后经双方结算,工时为58个工,被告要求按50个工计算,并在结算单上签字。后被告未支付原告的工资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夏化传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适格的被告。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夏化传和陈涛提供的证据,发现陈涛系安徽泰格建筑公司的员工,其在夏化传递交的工时确认单上签名系职务行为,并非陈涛的个人行为。故本案夏化传以陈涛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陈涛的被告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夏化传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化传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