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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20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杨俊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杨俊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0280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登记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华英园9号5021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23层。负责人:安文梅,行长。委托代理人:时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俊亮。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诉被告杨俊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北京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0144.51元、利息1242.28元、滞纳金及费用4614.08元,共计16000.87元,并按《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和费用;2.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卡号为×××。被告开卡使用后未及时还款,经多次催促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依照北京银行提交的信用卡申领表上记载的相关资料本院进行了联系,未能联系到杨俊亮,另北京银行亦未能向本院提交杨俊亮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因此,北京银行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佟 颖代理审判员 张 琳代理审判员 边江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