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0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人民路支行、湘西自治州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人民路支行,湘西自治州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人民路支行。负责人:向远文。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地址湖南省吉首市。法定代表人:姚明芳。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人民路支行与湘西自治州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城乡建设综��开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香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子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