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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夷陵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余君喜、陈德凯与王宗彬、姜荣忠、汪开银、李慧权、郭福银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君喜,陈德凯,王宗彬,蒋荣忠,汪开银,李慧权,郭福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余君喜,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德凯,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王宗彬,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蒋荣忠,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汪开银,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李慧权,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郭福银,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余君喜、陈德凯申请执行王宗彬、将荣忠、汪开银、李慧权、郭福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君喜、陈德凯以王宗彬、将荣忠、汪开银、李慧权、郭福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宗彬、将荣忠、汪开银、李慧权、郭福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宗彬、将荣忠、汪开银、李慧权、郭福银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余君喜、陈德凯亦不能提供王宗彬、将荣忠、汪开银、李慧权、郭福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宗彬、将荣忠、汪开银、李慧权、郭福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宗彬、将荣忠、汪开银、李慧权、郭福银应继续履行(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君喜、陈德凯发现被执行人王宗彬、将荣忠、汪开银、李慧权、郭福银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