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4执19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钱仁林与王灵佳、朱丽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仁林,王灵佳,朱丽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浙0424执1947-1号申请执行人钱仁林,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王灵佳,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朱丽丹,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执行钱仁林与王灵佳、朱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丽丹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灵佳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40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12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4000元,未执结标的19124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权利人钱仁林向本院申请对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94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冯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曹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