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4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袁利人、江西省金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利人,江西省金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66-1号申请执行人:袁利人,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省金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吕军,公司总经理。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洪仲调字第15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省金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其持有的江西林恩茶业有限公司29%的公司股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袁利人,并积极配合申请执行人将以上29%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西省金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林恩茶业有限公司29%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袁利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华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