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坝支行与和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坝支行,和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坝支行。住所:昆明市环城西路***号天阳花园*期***幢商铺。法定代表人:艾华。组织机构代码:70977634-0。被执行人:和晓丽,女,白族,1990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坝支行与被执行人和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和晓丽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房管、车管、银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名下,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坝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夏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成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