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更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罪犯尹旭东犯抢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旭东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第1803号罪犯尹旭东,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河北省迁西县人,初中文化,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宽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旭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6年9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尹旭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尹旭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减意第734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尹旭东在服刑期间虽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罚金缴纳情况。本院认为,其不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故不准予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旭东不准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刘福泉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