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0执3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夏骏龙与阮露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骏龙,阮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3209号申请执行人夏骏龙,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阮露,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沪0110民初10897号夏骏龙申请执行阮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5,16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网上追查、曝光、上失信名单等措施。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0民初108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卢 文代理审判员 叶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邬伟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