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8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广州翔沣印刷有限公司与上海三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翔沣印刷有限公司,上海三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8610号原告广州翔沣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苗,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三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是张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23日,原、被告间签订了销售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订购WPT-720全自动停回转丝网机印刷机一台,金额为228000元,交货期为2015年11月5日,付款期限约定为,首付货款30%,合同生效(定金付款时间在9月底前),发货前买方付60%,余款10%安装调试后二个月付清。同时约定延期交付每天按合同总金额1‰罚款,该合同同时约定,运输由被告负担,同年9月2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林云义帐户内汇款70000元,合同生效。此后,被告未能履行交货义务,原告未能给付货款,后被告既不履行交货义务,也拒不返还定金。原告因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立即解除原、被告间所签订的合同,2、返还定金70000元,3、按合同总金额20%偿付定金45600元。4、并按合同总金额每天1‰偿付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起诉日止的逾期交货违约金。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2015年9月23日,原、被告间签订了销售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订购WPT-720全自动停回转丝网机印刷机一台,金额为228000元,交货期为2015年11月5日,付款期限约定为,首付货款30%,合同生效(定金付款时间在9月底前),发货前买方付60%,余款10%安装调试后二个月付清。同时约定延期交付每天按合同总金额1‰罚款,该合同同时约定,运输由被告负担,同年9月2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林云义帐户内汇款70000元,合同生效。此后,被告未能履行交货义务,原告未能给付货款,后被告既不履行交货义务,也拒不返还定金。原告因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立即解除原、被告间所签订的合同,2、返还定金70000元,3、按合同总金额20%偿付定金45600元。4、并按合同总金额每天1‰偿付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起诉日止的逾期交货违约金。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付款凭证,转账记录,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所签订的销售合同,自原告给付定金后即生效,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在收到原告定金后未能履行交货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与法有据,合同解除后,被告除应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外,应按定金罚则偿付原告相应的价款,原告为此而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要求偿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因原告已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故其主张延期交货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动放弃相应原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翔沣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印机械有限公司间于2015年9月23日所签订的销售合同;二、被告上海三印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州翔沣印刷有限公司价款70000元,并偿付价款456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翔沣印刷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82元,原告负担738元,被告负担2544元(被告负担之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学杰审 判 员 沈惠明人民陪审员 胡中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剑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