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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梁某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868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清河街道办事处大冯二队。被执行人梁某某,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建设街65号。被执行人宋某,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建设街65号。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梁某某及被执行人宋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某某及被执行人宋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某某及被执行人宋某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某某及被执行人宋某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