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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行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孟贞贞与伊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贞贞,伊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8行初111号原告:孟贞贞,女,199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委托代理人:关平亮,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伊川县公安局,地址:伊川县商都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晓宁,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国梁,男,系伊川县公安局民警,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康蕾,男,系伊川县公安局民警,一般代理。原告孟贞贞诉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孟贞贞于20116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合议庭审查,原告孟贞贞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贞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贞贞承担。审 判 长 :      辛      洁审 判 员 :      马      燕人民陪审员 :孟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赵    丽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