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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4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谭韬与北京市鑫元佳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韬,北京市鑫元佳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4899号申请执行人:谭韬,男,1993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鑫元佳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华,经理。谭韬与北京市鑫元佳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元佳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3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谭韬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鑫元佳华公司给付案款等合计26597.69元,本院已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鑫元佳华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鑫元佳华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鑫元佳华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谭韬申请执行的案款26597.69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鑫元佳华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34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谭韬发现被执行人鑫元佳华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浩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