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破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江正兵与温州诚合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正兵,温州诚合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破申22号申请人:江正兵,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申请人:温州诚合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亮华。2016年8月25日,申请人江正兵以被申请人温州诚合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诚合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温州诚合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诚合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经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该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投资人黄亮华,注册地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益路2号(第1幢右半间)。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反映,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温瓯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温州诚合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款项9万元及违约金9000元。2015年11月16日,申请人江正兵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诚合机械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申请人温州诚合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州诚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温州诚合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江正兵对被申请人温州诚合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郑 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千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