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3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3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雯德翔川油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34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