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鲍洪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6刑初155号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洪(曾用名鲍福生),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回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潢川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4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洪、被害人胡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鲍洪在潢川县老城办事处老一中东门旁,因琐事与胡某3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鲍洪将胡某3右手打伤。经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胡某3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1月25日9时许,潢川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鲍洪抓获。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鲍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鲍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鲍洪不认罪,不赔偿,请求法院对鲍洪从重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鲍洪在潢川县老城办事处老一中东门旁,因琐事与胡某3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鲍洪将胡某3右手打伤。经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胡某3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1月25日9时许,潢川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鲍洪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胡某3的陈述:2015年12月9日23时左右,我和我父亲、我妻子在潢川县老城办事处贤典街老一中后门处收拾晚餐摊。一名男子骑一辆电动车走到我家门口时撞到我停在路边的一辆三轮车上,他撞上后就问是谁的车停在路边,我父亲胡某1跟他说是我的车。当时我在他俩南边五米处收拾晚餐车,我听到他俩争吵起来,我回头看到他俩打了起来,我就过去拉架。陌生男子满身酒气在拿着一个手电筒在乱挥,我怕手电筒打到我父亲了,我就去护我父亲,陌生男子的手电筒打向我父亲,我用右手去挡,他的手电筒就打在我的右手背上。我感到右手痛了一下,我女儿哭着向外跑,我母亲抱着我儿子从屋里出来了,我去把我女儿抱到屋里去了,我出来时他们就没打架了都在打电话。陌生男子拿手机对我拍摄,我父亲给他手机夺过去了不让他拍,他就从北向南跑一边拍路边住户的门喊有人抢劫,他拍到头回到我家门口,我父亲把他的手机递给他他不要。我把门口停着的晚餐车向屋里推,陌生男子把我衣服领口拉住了,他把我拉到我家对面路边的台阶上坐着,我坐的时候看到我妈在地上躺着,我也没看见她怎么躺在地上的。后来我妻子我母亲又和他撕打在一起,警察来了他们就自己分开了,后来警察把我父亲和他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我和母亲妻子就坐救护车到人民医院了。我和耿某、邓某受伤了,我们的伤都是陌生男子打的,我的右手受伤了,到医院检查影像表现是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对位不良。我没有动手打陌生男子。我的右手是鲍洪用手电筒打我爸的时候,我用右手挡,手电筒打我右手上,把我手打伤了。民警出警时我没讲到我手受伤的事,因为我当时只是感觉疼,但想着只是足了气了,认为过两天休休就没事了,没管他。谁知道第二天疼狠了,就去潢川县人民医院做个检查,检查结果是我��手掌骨骨折了,我知道严重了,就去派出所跟警察说了这个事。2、证人证言(1)证人邓某证言:2015年12月9日22时许,我和丈夫卖完胡辣汤后,回到我在老一中东门租住的房子,三轮车停在门口,过一会我听到外面哐当一声响。接着就有人骂,我公公胡某1出去了,紧接着,就听到他和一个男子吵起来了,我也跟着出去了。看到一个满嘴酒气的男子用脚踢我的三轮车,说不该停在这,还骂骂咧咧,说我公公想挨捅,我怕打着我公公胡某1,就把我公公往一边推,那人从包里掏出一个黑色手电筒往我公公头上砸,我丈夫用右手一迎,手电筒砸到我丈夫胡某3右手上了。我婆婆看那人打我丈夫,就上去和那个男子理论,那个男子又用拳头打我婆婆,把我婆婆打倒了。我看到他打老人,我就上去拽那个男子,那男子又上来往我头上踹两脚,我上去和那男子对撕,我丈夫怕我挨打,上去把我们拉开了,一会警察来了。当时参与打架的主要是那个醉酒的男子和我公公胡某1、我丈夫胡某3和我。后来才知道这个男子是我姨夫的义子,叫鲍洪。我丈夫的右手是被鲍洪用手电筒砸骨折的。(2)证人胡某1证言:2015年12月9日22时许,有一个男的骑着一辆没有前照灯的电瓶车经过我家门口时,撞到了我的小车上面,我儿子胡某3就问:“怎么骑车的,咋撞到我的车子了?”那个男的张口说:“我撞着你车怎么了,我还打你呢!”说完他就往我左侧太阳穴打了一拳。我老伴看我被打了就上去拽他,也被他一脚踹倒了,头磕在地上的石头上去了,我儿子和儿媳妇也上去拽他,我儿媳妇可能被他用带的包甩到了,头上起了一个包。我儿子比较老实也很瘦也没敢上去打,他就一直在拉架,打架这个过程持续了几分钟,我闻到他满身酒气,应该是喝酒了,后来被周围的邻居拉开了,我就打了110报警了。他打我就是因为他喝醉酒骑电瓶车把我家放在门口的车子撞了,在说话过程中引起打架的。警察第一次问我材料时,我只顾着我妻子和我儿媳妇的伤,因为她们都在地上耥着,我想着她们比较重,就没有问我儿子是否受伤的事。当天夜里我儿子也没有和我说他受伤的事。第二天早上,我儿子说他的手被鲍洪打肿了,我当时想是足住气了,让他去看看,他到医院检查,才知道是骨折了。鲍洪当时喝醉了,在那里胡打乱骂,比较混乱,我没有看到他打我儿子的手。(3)证人耿某证言:2015年12月9日22时许,一个男子骑着一辆电瓶车从水文站往我家那边走,不知道啥原因,他骑着车子碰到了我家放在门口的车子,然后他说车不该放在这,想挨揍了。我老伴胡某1就说你真厉害,我家车���在我家门口和你有什么关系,说完那个男子就要打我老伴,我就上去拉。那个男子突然用拳头往我额头和右侧眉骨上面各打一拳,当时我就被打倒地上去了。我媳妇看到我被打倒后就跑过来看我,那个男子又用脚往我媳妇额头上踢了两脚。我儿子胡某3出来后看到那个男子拿着一个手电筒正在往我老伴胡某1头上砸,就用右手挡了一下,手电筒就砸到他的右手了,然后他们两个互相扯拽了几下,那个男子就躺在地上,大叫说我们一家子在打他,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我和胡某3、邓某受伤了,我们的伤都是陌生男子打的,我的额头受伤了,到医院检查后没有什么问题,我儿媳妇到医院检查也只是一些皮外伤,我儿子打完架后第二天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他手指头粉碎性骨折。那个男子拿着一个黑色手电筒。(4)证人李某证言:2015年12月9日夜22时许,我在��里睡觉,听见有人拍门,喊抢劫,我就开门看,看到门口卖胡辣汤的姓胡的一家和一个中年男子吵架,那个中年男子说有人抢劫,有个妇女将这个男子的手机放在他电动车里了,吓的走了。这个中年男子拐过来又和姓胡的一家打起来了,天黑我也没有看清是咋打的,我就看见开始时那个中年男子先和老胡的妻子及儿媳妇打。后来老胡的儿子看自己妻子和母亲挨打,就上来拉这个中年男子,这个中年男子又对老胡儿子身上打,老胡儿子比较老实,一开始不还手,后来对打一会,他们累了才罢手,后来他们双方都报警。警察来让他们到派出所,那个中年男子不走,在警车前坐着,后来是警察强行将他带走的。后来听说那个中年男子是老胡裢襟的干儿子,姓鲍。我当时看到姓鲍的男子踹老胡儿媳妇头上一下,老胡儿媳妇说她头痛。第二天早晨,我们看到老胡儿子的手肿了,门口的邻居让他去医院拍个片子,后来我听说他那个肿的右手骨折了,其他我没看到有人受伤。老胡的大名字我不知道,他是在我旁边租房子的,是刚来租房子的。老胡儿子的手上伤是姓鲍的男子打的,具体咋打的我没看清。因为在打架前老胡的儿子还在帮别人修电器,打完架后第二天手就肿了,并且也不能修电器了。(5)证人胡某2证言:2015年12月9日晚上10时许,我在我自己的店里,有个男人来我店里要用我家的座机打电话,因为我当时店门已经关住了,再加上我的座机没有电了,就没有让他打,他就走了。后来我听路边的人说有人打架,打架的人被派出所带走了,他们是怎么打的我没有看到,只是听旁边的人说是因为骑电动车碰到别人停放在路边的摊位了,双方才发生的纠纷。其中的一方是在我家旁边没多远的,他家是卖胡辣汤的,另外一个男的我不认识。3、被告人鲍洪的供述:2015年12月9日夜22时许,我骑两轮电动车走到老一中东大门时,路两边停的有两轮车子,都是做小吃的手推车,快将路堵死了。我电瓶车从那走时,撞到靠路东的一辆手推车上了,我就骂了一句,这时从路西边屋子里走出来一个老头,我后来知道是胡某3爹,他出来说我不该骂人,我俩就吵起来了。接着,胡某3也出来了,一起出来的还有胡某3妈和他妻子,我看他们人多,我就掏电话报警。我刚掏出手机,被胡某3妈一把夺去摔地上了,胡某3妈也顺势躺地上,我怕胡某3妈骗我,我就找旁边的公共电话报警,没找到,那旁边的一个中年妇女将我手机捡起来递给我,劝我走,我拿过手机打110。这时,胡某3爹又上来抓我衣服领口子,用拳头往我头上砸,胡某3看他爹打我,也跟着打我,将我打倒了。我从地上爬起来,开始还手,和胡��3爹对打,具体咋打的,我现在记不清了。我主要是和胡某3爹对打,没有刻意和胡某3对打。当时参与打架的就是胡某3和他妻子、他爹妈,还有我。我们都没有使用工具打架。当时我的右眼晴青了,是谁打的我记不清了,我两个膝盖事后我发现青了,是咋造成的我不知道,对方我没看到有啥明伤。我不知道胡某3右手骨折是咋造成的,当时我被胡某3和他爹打倒摔晕了。打架那天晚上我喝两瓶二两半的劲酒。对于胡某3的伤鉴定是轻伤二级,我不申请重新鉴定。我没有用手电筒打胡某3,他的伤不是我造成的。胡某3的手咋受伤的我不知道,我一直在打胡某3的爹,我没有想打胡某3。打架那晚我背一个小包,当时包里都是办公物品,有一个手机充电器,其他都是纸质资料,没有手电筒。我一直想着打胡某3的爹,没有和胡某3对打。被告人鲍洪当庭表示:���认罪,对伤情也没有意见,但认为被害人方某存在过错。4、相关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胡某3于2015年12月9日22时21分报警。(2)潢川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月25日上午9时许,该所民警到潢川县定城办事处世博园小区将鲍洪抓获。(3)被告人鲍洪户籍证明在卷,证实被告人1979年10月8日出生。5、鉴定意见: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潢)公(法医)鉴(伤)字(2015)9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胡某3外伤致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胡某3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附诊断证明、放射科DR诊断报告单、医学影像64排CT诊断报告单、伤情照片等)。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洪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鲍洪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鲍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鲍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欢人民陪审员 黄 琳人民陪审员 袁启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大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