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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4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立国与王文超、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国,王文超,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青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694号原告:周立国,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栋,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文超,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声深,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安徽省青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汤池镇马槽村村部。法定代表人:严从青。原告周立国诉被告王文超、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青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周立国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立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计178.5元,由原告周立国负担。审 判 长  李银辉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芳 来源: